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全面推进“重要窗口”“美丽示范点”建设,决定对全市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若干产业政策进行整合优化,以加快构建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进一步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为加快新时代美丽玉环建设、全力打造浙东南地区重要发展极提供坚强保障。经市十六届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一、打造先进制造玉环标杆
1.鼓励企业增强规模经济效益。对制造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当年入库税金比上年增长的,分别奖励企业经营团队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以上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以当年超过基数增长部分为标准给予奖励(以纳税申报数为准,企业重组、变更除外)。
2.扶持“三龙”企业发展。修订完善“三龙”企业评选办法,对“三龙”企业用地、用水、用电等予以优先保障。对“巨龙”“玉龙”“潜龙”企业当年度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投资补助比率分别上浮3个、2个和1个百分点;“巨龙”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的,可直接申请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予以解决。
3.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兼并重组成功企业(注册地为玉环市),以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为标准,全额奖励给兼并重组后的企业(不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完成兼并重组(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新立企业正式开业后下一年度起的连续3年内,以上年企业利润总额(并购和被并购企业,亏损按零计算)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环比增长部分全额奖励给兼并重组后的企业。
4.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小升规”,对当年规模以下企业新上规模企业的(以市统计局认定为准),给予5万元奖励。“小升规”企业自认定当年起连续3年销售收入保持稳定增长,且3年期末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优先安排三年内“小升规”企业通过租赁或购买方式入驻市小微园发展。
5.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并经备案(核准)后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在建设起止年限内(特殊情况经由经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期)所购置的单台设备5万元(含税)以上的生产性设备(包括检测设备),投资总额达到200万元(含税)、1000万元(含税)和3000万元(含税)的,分别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的6%、9%和12%给予补助,对列入省“四个百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提高2个百分点给予补助;对购置本市企业生产的设备在以上奖励标准基础上,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上设备奖励比率增加1个百分点。总金额合同在5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合同单价20万元以上),且在规定期间已支付融资费用超过30%或300万元以上的融资租赁设备(不含保证金)纳入补助范围;以上奖励每个企业当年最高限奖500万元。对为本市3家以上企业提供先进刀具的刀具生产企业,按每件单价(不含税)的6%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当年最高限奖100万元。
6.鼓励企业使用工业机器人。对企业当年购置的符合GB/T12643-2013标准的工业机器人,经认定后除享受购置设备补助外,再按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含税)的15%单独给予补助。
7.支持重点工业建设项目。对符合产业导向、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立项(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生产设备投资比率达15%以上的新上工业建设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8.加快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做强综合实力,对首次认定为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企业、电子信息出口重点企业、电子信息成长性特色企业)的,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的,给予2万元/件的奖励(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进企业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5G技术、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按规定备案、投资额(含税)30万元以上的数字化应用项目,按软件部分(包括购买软件服务)投资额(不含税)的30%给予补助,最高限补100万元。鼓励企业“两化”深度融合,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制造业双创平台等“两化”融合(信息化)类试点示范的,分别给予单个项目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对通过贯标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建成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并首次列入省级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国家智能制造类试点示范(标杆)的,给予50万元奖励。推进深度上云应用,落实企业上云联合激励机制,推进“管理上云”“业务上云”等深度上云应用,对SaaS、PaaS等应用年度服务费用达到5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上云标杆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10.支持数字经济服务平台建设。对在玉环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安全服务和数据服务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或集成CMMI)五级、四级、三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的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的行业级(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50万元奖励。本市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工业互联网、综合解决方案、工业云、工业软件、数据应用、工控安全等服务,对当年新增服务企业数达到10家以上且相应的项目服务费收入达3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项目服务费的30%标准进行补助,最高限补50万元。
11.支持“专精特新”发展。对首次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100万元,通过复审的奖励5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评为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奖励30万元,通过复审的奖励3万元;对首次入选台州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首次评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50万元、15万元;对首次列为省级、台州市级重点技术创新专项或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2.支持首台套和新产品研发。对企业开发并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鉴定的,给予每个新产品5万元的奖励。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首台(套)设备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取得“浙江制造精品”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研发国产化替代进口产品技术,对企业高端智能装备及关键部件国产化研发项目予以优先遴选立项,并根据项目评审情况给予一定的研发补贴。经国家鉴定为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产品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并形成产业化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13.鼓励企业产品设计创新。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机构)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企业产品设计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且成功实现本地产业化的,按一、二、三等奖或相应等次奖项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4.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鼓励本地军民融合企业做强做大,企业当年度对国家融合单位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销售收入增长部分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5.加快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逐步推进创建绿色工厂、开发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园区、打造绿色供应链和培育绿色制造服务体系。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绿色工厂的,分别奖励80万元、30万元;对首次列入国家、省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为省级节水型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6.支持企业节能项目。当年或跨年度(项目实施期内)生产设备投入资金在50万元以上,且节能率达15%以上、年节能量达到3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税)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限补50万元。支持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对年耗水1万m?以上的企业当年或跨年度(项目实施期内)节水设备投入资金在50万元以上,且节水率达60%以上、年节水量达到1万m?以上的(含中水回用量),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税)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限补50万元。
17.构建产业发展平台。大力开展产业平台“扩容”行动,实施小微企业园服务能力提升及数字化改造等。对首次评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分别奖励园区运营管理方8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省数字化示范园区、试点园区的,分别奖励园区运营管理30万元、10万元。大力推进汽摩配、水暖阀门两大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智能经济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引进智能产业服务机构及人工智能项目,加快智能产业园规划建设。加大地方产业推介和区域品牌宣传力度,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市工业企业区域品牌宣传和产业推介,打响玉环传统产业“国字号”品牌。支持抱团展销玉环工业产品,对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在国内各大中城市开办玉环地方工业产品销售市场,并吸纳本市10家以上企业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18.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重视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全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实施民营企业代际传承和新生代企业家培养工程。支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对实施基础规范管理并通过台州市级验收的规上企业,按实际支付中介合同费用的3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实施精细化管理并通过台州市级验收的规上企业,按实际支付中介合同费用的2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如已享受过基础规范管理补助的,补足差额部分);对通过基础规范管理及以上层次验收并入选台州市管理创新标杆(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二、打造科技创新玉环高地
19.加大企业研发支持力度。对首次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按加计扣除额由高至低排序取前20名(符合条件企业不足20家时,按实有数量排序),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对设立研发辅助账并录入“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的规上企业,分别确定一名科技统计报表填报人员,并按照2500元/年的标准给予工作补助。
20.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在科技系统首次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台州市级、市本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3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究院(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省委省政府政策奖励。
21.支持农业创新平台建设。对首次认定为省级“星创天地”的奖励3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以上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奖励3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的奖励5万元;对首次认定为浙江省农业研发中心的奖励5万元。
22.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奖励10万元,对经市认定办推荐上报但未获认定的给予5万元的申报经费补助。对首次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含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奖励3万元。
23.鼓励企业申报科技项目。鼓励支持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继续做好玉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工作,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激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科研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利用省级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研发活动,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每年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创新券使用额。
24.加大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力度。对列入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国际创新合作项目的,除已按有关要求配套的项目外,经验收合格后奖励1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按上级奖励经费1:1进行配套奖励;对近2年(产品鉴定年度及其前一年度)列入省科技厅新产品试制计划并通过鉴定的,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每鉴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3项。
25.加强与高校院所产学研合作。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玉环单独或联合设立技术成果转化中心,配置核心技术转移服务团队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免费入驻高校(院所)玉环联合研究院;对入驻高校(院所)玉环联合研究院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团队,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的运营经费(华东以外地区引进的团队适当增加),并根据绩效考核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26.加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上级奖励经费1:1进行配套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台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鼓励玉环本地企业在海外或国内创新高地设立海外创新基地或飞地孵化器,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27.加大科技金融结合力度。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由科技支行(科技型小微企业特色支行)发放的主要用于企业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企业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年化3%的贴息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8.加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积极引进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知名孵化机构、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浙江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玉环设立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创业创新平台,并对成功引进的项目予以“一事一议”支持;对已引进的科研院所和科创平台,按所签协议执行。积极推进海外创新基地和国内科创飞地建设,对相关建设项目予以“一事一议”支持,并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建设实效。积极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列入浙江省级创建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每年给予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补助,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已通过创新平台引进获得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通过浙江省终期验收后,每年给予100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对列入台州市级创建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每年给予150万元的专项资金补助,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已通过创新平台引进获得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
三、打造上市公司玉环板块
29.降低企业股改成本。对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以及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不动产变更、过户所缴纳的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在企业完成股改后给予全额奖励。企业境内外成功首发上市后,上市前一年主营业务实际缴纳增值税(含免抵调库税额)、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已享受原股改、新三板挂牌、进入上市辅导期3年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
30.建立拟上市企业“一事一议”制度。对确属推进企业上市等急需解决的问题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不因上市而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证监会、上深交易所和中介机构要求出具的相关证明,相关部门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给予优先办理。
31.实行上市分组段奖励。对拟上市的企业在完成辅导备案受理、报会(或上深交所)受理环节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得通过核准发行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在境外上市的一次性给予400万元奖励。
32.支持上市企业资金募集。上市公司首次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含补充流动资金)在玉环辖区内的,按募集资金额在5亿元以上、3亿元(含)—5亿元和3亿元以下,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实现再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债),其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在玉环辖区内(含补充流动资金)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3.实施上市公司引进奖励。在境内外借壳上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至玉环辖区内且承诺5年内不迁移的企业,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度,给予同等额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4.鼓励上市公司限售股在玉环减持。对本市上市公司法人股东股票减持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按40%予以奖励;地方财政贡献在500万以上的,按50%予以奖励;地方财政贡献在2000万以上的,按60%予以奖励。上市公司自然人限售股减持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70%予以奖励;外地上市公司法人股东在玉环减持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70%予以奖励;外地上市公司自然人限售股在玉环托管并减持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90%予以奖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被激励对象解禁或行权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按80%予以奖励。
35.支持上市公司培大育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达到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上市公司市值(全年加权平均)比上年规模增长达50%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增长100%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36.实施挂牌补助奖励。对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给予7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精选层挂牌的,在原挂牌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150万元。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需要股改板块和浙江股交中心科创助力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挂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台州小微板”等板块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企业通过转板机制,由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转到“新三板”挂牌,或由“新三板”转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等上市,只补足差额部分奖励。
37.支持企业直接融资。挂牌企业及非上市挂牌民营企业在“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及银行间市场等其他交易市场实现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债)累计达到1000万元,并且80%投在玉环辖区内(含补充流动资金)的,按1亿元以上、5000万元(含)—1亿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38.鼓励引进基金机构。市证券营业部引进外地上市公司个人股东和外地创投公司等各类企业进行股权托管转让并纳税,按转让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2%予以奖励。对注册在本市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必须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私募金融业务资质,或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在本市办理登记注册、纳税登记和金融工作中心备案的基金类企业,且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际投资在本市实体企业,因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或企业兼并方式实现股权退出时,按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85%给予奖励。上述以外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对本市年地方财政贡献在500万元(如管理多只私募基金,可合并计算,下同)以上的,按80%予以奖励;500万元以下的,按70%予以奖励。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须经核定)的工资薪金总额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90%予以奖励。
四、打造品牌质量玉环标准
39.鼓励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台州市政府质量奖(标准奖)和玉环市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和30万元。对列入年度认证计划并通过“浙江制造”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命名为省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0.鼓励企业增强行业话语权。对新获中国、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不计等级)的企业(组织),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完成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技术标准综合研究基地、区域技术标准联合创新基地建设的企业(组织),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制(修)订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第一完成起草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制(修)订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排序第一完成起草单位以后的前5位企业(组织),分别奖励30万元、8万元、2万元。
41.鼓励企业提升标准化能力。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且通过考核验收的,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设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设立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42.鼓励企业转型绿色制造。对创建成功国家级计量科技创新基地、国家能源计量示范工程(全国工业计量标杆示范单位)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能源计量示范单位(工程)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工业产品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2万元。
43.鼓励企业加快创造创新。对获得国内新授权发明专利的企业,每件奖励2.8万元;对获得国内新授权发明专利的事业单位或个人,每件奖励2万元。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引进市域外发明专利,对引进的授权发明专利(自发明申请日起未满10年),每件奖励8000元。年度内新增发明专利3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除外),需主动向管辖地的乡镇(街道)工业主管机构备案,未备案的不予奖励。
44.鼓励企业积极出海。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企业,每件奖励1万元。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次年起,每年给予50%的维持费补助,单件最高补助1000元。
45.鼓励企业重视形象塑造。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商标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省专利金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万元、5万元。成功创建省级、台州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区)的企业(组织),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
46.鼓励企业提升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对列入年度贯标计划并获得由国家认监委认可的单位出具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在初次认证并取得证书的次年给予7万元的奖励,三年后复核通过再奖励3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和台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
47.鼓励金融机构拓宽对企业融资渠道。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专利权或商标权、地理标志方式质押贷款实际收取利息的10%为标准给予风险补偿,每户每年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间混合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标准参照执行。
五、打造精品农业玉环特色
48.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新建(扩建)一批规模化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规模畜禽养殖场。加强粮食生产政策扶持,在省、台州市粮食扶持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对按订单交售储备稻谷和小麦的规模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奖励,并实施种粮大户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加大玉环文旦生产经营扶持力度,安排100万元重点支持玉环文旦标准化生产体系和品牌示范基地建设等。
49.深化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对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业强镇和美丽田园综合体等项目建设予以扶持,按不超过当年项目建设实际投资额的60%(公益类基础设施项目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90%)予以补助,确定为市重点扶持项目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对新建(扩建)基地项目按不超过当年项目建设实际投资额的40%(公益类基础设施项目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70%)予以补助。
50.全面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坚持“扩面提标增品”,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广力度,扩大种养殖业、农业机械保险覆盖面,确保中央、省、市三级保费承担比例不少于80%,提高保障水平;对省、台州市确定的地方特色险种(含特色险种试点),按不少于85%的比例落实资金保障。
51.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鼓励和支持发展仓储保鲜、分级包装、预冷速冻等农产品初加工,集中规划建设农产品加工园区,划出部分小微园区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在省级现代农业园区范畴内(不含渔业项目),新建加工厂房兴办农产品加工业,建筑面积2000㎡以上的,按最高50元/㎡的标准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补助;对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按不超过其设备购置额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3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专用冷库及相应冷链配套设施,按不超过其总投资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70万元。
52.全力推进渔业转型发展。围绕渔业工作重点任务,引导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促进渔业科技进步,加强渔业保障和服务能力,深化渔业一二三产深度融合。推动渔业安全救助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渔业专项资金示范导向作用,重点支持渔港及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渔业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改革试点、转产转业、水产苗种、渔业科技示范推广、休闲渔业、渔业产业发展、远洋渔业、海难救助等,公益类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准公益类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5%,竞争性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53.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大对土地流转的支持力度,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主体整村或连片流转土地。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进行产业统一规划开发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投资额和土地流转期限达到要求的引资项目,按其实际流转土地面积一次性给予奖励;对新流转土地的农户按流转期限不同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集中连片流入面积和流转期限达到要求的经营主体,在流转期限内每年给予补助;对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合作期限和入股面积达到要求且入股土地主要用于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每家补助工作经费3万元,入股农户可同时享受土地流转一次性补助;对流转面积达到30%以上的村,按当年新增流转面积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经费补助。
54.做大做强农业产业主体。对首次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10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对自主研发新产品纳入中央及省农机补贴目录的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给予每家主体1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和台州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和台州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级及以上运行监测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鼓励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产业农合联,促进产业各环节深度融合,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新建项目,按相应产业类别给予重点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5.培育提升农业品牌。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协会支撑、市场化运行模式,打响玉环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扶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应用、品牌宣传、市场推广、展示展销平台建设等;支持农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工作,对申报认证成功的,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每个2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续展的,每个奖励1万元。
56.创新农业科技服务。扶持玉环本地传统优质农产品育种保护提升工作,对相关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对新发展统防统治、烘干收储、产销服务、资源化利用等技术设施设备一次性投入50万元以上的服务组织,给予20%的补助(不含农机购置补贴),单个服务组织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加快农业“机器换人”步伐,对新引进的技术规格有较大突破、增效提质作用明显的农机新产品,实施首台套补贴,同时提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助力度、扩大补贴产品范围,实施水稻机插(含机抛秧)、机械穴(直)播规模作业补贴,提高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鼓励绿色农业发展,扶持带动一批高品质绿色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单个基地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支持智慧农业发展,对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和数字植物(养殖、育种)工厂建设主体予以奖励,单个基地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加快推进化肥定额制管理工作,大力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奖补措施按省、市有关政策要求执行。
57.助力乡村产业发展。对投资现代农业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文旦产业化、农产品保供重点项目等重点领域创新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经营主体,按“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奖励;对生猪出栏5000头以上和家禽出栏5万羽以上的“六化”基地建设项目,结合省级有关政策要求,按“一事一议”政策给予奖励。对于年出栏5万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经验收后按照国家、省补助资金予以一次性配套奖励,奖励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六、打造三产服务玉环样板
58.推动项目招引建设。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民营经济500强(以上年度排名为准)企业投资的服务业项目,或市场前景好、示范效应强的5亿元以上生产性服务业项目、20亿元以上生活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重点扶持。对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不含税、土地款和房地产部分投资,以实际财务支出为准)2%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奖励资金在项目竣工开业时拨付50%,在经营并上规入统后再拨付50%。
59.促进企业增量提质。设立“上规入统奖”,对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月度新增的规(限)上各类服务业企业、年度新增的规(限)上各类服务业企业(个体),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在此基础上,对首次纳入规(限)上统计的商贸类大型商场(专业市场)、或分支机构转独立法人企业、或总部设在玉环并实行“三统一”且门店达到3家以上的各类连锁经营企业,再给予3万元的奖励。设立“重点企业奖”,对首次认定为省、台州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并优先解决用地、用水、用电及高管子女就学等问题。设立“规模经营奖”,对年度营收1亿元以上的本地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将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与近三年的最高值进行比较,视增幅情况给予奖励,其中对超出10%地方综合贡献增幅部分的按85%给予奖励,对超出50%的按100%给予奖励。
60.推进企业改革创新。鼓励企业发展“四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对首次列为省级服务业模式创新企业的试点单位、首次列为省级以上服务业改革试点或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改革试点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
61.加强政企沟通协作。每年安排60万元专项经费,组织开展全市性服务业重大活动、现代服务业人才培训等活动。鼓励服务业行业协会、服务业联合会开展调查研究,对其开展相关课题调研、行业统计分析、重大活动策划等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每年开展规上服务业企业优秀信息员评选表彰活动,并给予每人2400元/年的奖励。
62.推进技改与信息化建设。对当年新增物流装备(其中新增车辆出厂日期需在一年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规上物流企业,给予投资额(不含税)5%的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规上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给予投资额(不含税)10%的奖励,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3.推进物流集聚区创建。对新认定的台州市级以上示范物流区,以“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扶持,奖补资金专项用于示范区规划编制、公共平台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64.推进航运企业规模扩张。对在本市注册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运企业,对其新增单船1万载重吨以上的航运运力,视船龄给予每载吨50元—70元不等的奖励;自纳税年度起三年内,按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经营规模贡献奖励,其中对地方财政贡献50万元(含)—300万元的按75%给予奖励,对300万元以上的按85%给予奖励。
65.引导金融服务机构优化服务。对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良好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每年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考核验收通过的转贷试点企业,每年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对每年转贷笔数超过200笔或转贷金额超过5亿元的民资转贷公司,按转贷累计金额的0.05%给予风险补偿,以上奖励每家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且为小微企业开展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按照每笔担保业务的年累计担保额0.05%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6.支持文化企业贷款贴息。对市场前景良好、形成一定规模、能起到产业带动效应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允许其在贷款日起一年内申请贷款贴息,贴息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60%执行。其中,对贷款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每年贴息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
67.支持引进会展企业。对国内外知名展览企业在本市组建的合资公司或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展览机构,在玉环营业2年以上、举办展会2场以上且年均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在本市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的展览机构,给予15万元的奖励。支持引进知名企业参展,每引进一家全球500强企业、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企业参展,给予展会承办单位2000元的奖励;每引进一家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省老字号企业、省知名商号企业参展,给予展会承办单位1000元的奖励。
68.支持举办各类会展。对承办国家部委司局和国家级商会、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台州市政府主办的商品展的展览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品牌展会称号的展会,分别给予展会主办方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鼓励“展会+论坛”“展会+峰会”,对展会期间举办论坛、峰会场租费、专家费给予一定的补助,单个展会最高补助5万元。
69.支持展会壮大规模。支持市内重点展会,在展会培育期(不超过三年)给予举办单位按营销宣传实际支出不低于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同时,对实际参展展位数在300—499个的,给予举办单位每个展位400元补助;展位数在500个以上的,给予每个展位600元补助,单个展会最高补助50万元。支持零售消费类重点展会,对实际参展展位数在300—499个的,给予举办单位每个展位200元补助;展位数在500个以上的,给予每个展位300元补助,单个展会最高补助25万元。支持文旅类重点展会,对文旅企业参加由宣传部或文旅部门组团的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其余参展费用按80%给予补助,单次展会最高补助3万元。
70.鼓励商贸集聚发展。对新建或改造提升具有业态集聚、客流量集中、商业氛围浓厚、特色鲜明且长度不低于300m的商业特色街,按规定进行店面装修并服从广告管理,经验收合格后,给予特色街所在乡镇(街道)50万元的奖励。对在本市注册新开设并上规入统的汽车品牌4S店,给予每家30万元的奖励。汽车4S店用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按评估价格实行公开挂牌出让。
71.开展消费促进活动。对经商务部门认定的各类消费促进活动,活动期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上并纳入统计的,给予活动主办方分别不超过1万元、2万元的营销宣传奖励。对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并经商务部门认定的消费促进活动,按不超过宣传推广费50%的标准给予奖励,单次活动最高不超过5万元。
72.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实施硬件设施改造和信息化平台建设的再生资源企业,按其设备和信息化投资额(不含税)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建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含交易中心、园区基地)面积在40亩及以上的,在首次开业时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废旧物品回收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龙头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73.支持对口协作帮扶。对与对口协作地区贫困村进行结对帮扶且扶贫成效显著的商贸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74.推动旅游项目落地。对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批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类、旅游产品开发类、旅游新业态培育类等项目,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并建成投运的,每年择优奖励3—5个项目,单个单位(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75.支持旅游品牌创建。鼓励品牌景区创建,对首次评为国家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为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特色小镇(旅游型)、省级旅游风情小镇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创建单位 3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为省5A、4A、3A级景区城(景区镇)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为省3A、2A、1A级景区村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鼓励旅游企业评星评级,对首次评为五星、四星、三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为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 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76.引新技术助力发展。对运用智慧旅游、新兴媒体等技术和载体,提高游客体验感,更好地服务宣传玉环旅游的单位(企业),给予10—50万元的奖励。
77.培育壮大旅游市场。鼓励办好“一乡一品一节”,对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的旅游节庆活动,按举办规模、影响力大小和实际投入情况,给予主办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鼓励做大地接市场,制定旅游地接奖励政策,设立限额100万元的奖励资金,并根据旅游市场培育程度进行专项奖励。
78.推动休闲乡村发展。支持休闲农业和农家乐提升发展,对首次认定为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省级休闲乡村、省级农家乐特色(集聚)村、台州市级农家乐特色(集聚)村和县级农家乐特色(集聚)村的,分别给予每村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台州市、玉环市级农家乐特色点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的农家乐经营户,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0.5万元的奖励。对村级创建农家乐公共基础设施实行项目化补助。对村级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农家乐和民宿的宣传、推介、营销等活动的,按摊位费、宣传广告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79.做大做优文化产业。对自带大型文化产业项目入驻、且新增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按实际投入金额的1%给予创业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首次纳入统计的规上新兴文创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市级重点文化企业,按照150-300元/㎡的标准,对其经营用房(不包括生产用房和仓储用房)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在市内举办重要文化活动且有较大影响力的,经认定后,按其实际投入金额的8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本地文化经纪企业引进国家级(包含国外及境外)、省级表演团队举办的专场演出,分别给予5万元/场、3万元/场的奖励。
80.打造文化消费集聚区。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台州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非遗主题小镇的创建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文化特色街区建设达到一定规模的乡镇(街道),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街区内经营面积达到100㎡以上的文化企业,三年内按年租金的4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1.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对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新建内设持证运营的玉环市级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配备医师)、医务室(护士站),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建设奖励。
82.鼓励养老机构评星评级。对每增加一家连锁机构并达到运营三星级以上标准的养老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评级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七、附则
83.本政策扶持对象是指在玉环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相关单位。
84.本政策按年度兑现,确定的奖励项目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落实单位,由相应项目管理部门编制申报指南(“一事一议”项目除外),在玉环市产业政策兑现系统组织申报、审核。部分条款项目需进一步细化的,由该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85.本政策中所提的“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奖补出现重合时,按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原则享受扶持和奖励。同一主体以同一项目获市级财政奖补后又获得上级财政奖补的,市级已奖补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认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原则上只奖励差额部分,特殊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另行牵头研究。
86.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享受市财政奖补政策。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市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除收回奖补资金外,取消3年内申报市财政奖补资格。
①被列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名单,且未在一年内修复信用的。
②上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为D类的。
③偷税数额较大或构成逃税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④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或罚款额度在20万(含)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的。
⑤出现亡人3人及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87.上一年度规上工业企业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未达到分行业标准的(汽摩配含工程机械1.75%,水暖阀门1.76%,家具1.61%,眼镜1.49%,医药及器械1.64%,机床1.76%,其他1.67%),不得享受市级科技奖补类政策(不含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88.本政策意见为年度经济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原《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2〕50号)、《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玉政发〔2015〕19号)、《玉环县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玉政发〔2016〕14号)、《玉环市扶持工业经济发展优惠政策(试行)》(玉政发〔2017〕19号)、《玉环市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玉政发〔2017〕28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7〕41号)、《玉环市上市(挂牌)新政策10条》(玉政办发〔2017〕72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8〕29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强一制造”建设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9〕11号)、《玉环市促进商贸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玉政办发〔2019〕17号)同时废止。此前其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政策,以本意见为准。
玉环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