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玉环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环市财政局
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1月13日
玉环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玉环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三产服务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美丽经济建设的若干意见》( 玉政发【2020】26 号)、《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本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6】14号)等文件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玉环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并监督使用,专项用于促进三产服务业发展。
第三条 使用管理部门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奖补资金兑付的程序性审查、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市发改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申报指南编制、申报通知发布、项目储备、资金申报的真实性以及合规性和准确性审查、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服务业产业政策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原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支持范围、申请条件
第五条 支持对象
在玉环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相关单位。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一.支持服务业项目招引建设;
二.支持企业增量提质;
三.支持企业改革创新;
四.支持技改与信息化建设;
五.支持物流集聚区创建;
六.支持政企沟通协作;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服务业发展项目。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企业须合法经营,如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予享受各类奖励和补助。
一.被列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名单,且未在一年内修复信用的。
二.上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为D类的。
三.偷税数额较大或构成逃税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四.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或罚款额度在20万(含)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出现亡人3人及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申报管理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应根据《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美丽经济建设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20】26 号 )等文件的内容和标准,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并通过玉环市财政专项资金云平台提出申请,具体内容和截止时间参照申报通知要求,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资格及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
第九条 审核和资金拨付
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对企业、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项目审定后由市发改局通过玉环市财政专项资金云平台及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市发改局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申领奖补资金,并向申报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拨付奖补资金。申请单位收到资金后,应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入账。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按上款拨付资金;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奖励(补助)项目。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预算管理
每个预算年度,市发改局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情况,按资金总额控制要求细化项目预算,提出下一年度奖补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和绩效目标。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专项资金规模提出审核意见,一并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预算指标。市发改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组织项目申报,加快资金兑付。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服务业扶持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
市发改局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产业政策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自评情况选择部分重大项目组织开展财政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产业政策及奖补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奖补出现重合时,按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原则享受扶持和奖励。同一主体以同一项目获市级财政奖补后又获得上级财政奖补的,市级已奖补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认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原则上只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 对于发现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