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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市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3    来源:玉环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7日

  玉环市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推动全市经济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省、台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强主体、建平台、助集聚、求创新”为导向,坚持集聚发展、创新发展、融合发展、特色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全面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实现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发展。

  二、发展目标

  着力推进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商务服务、信息服务等五个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力争到2021年,我市生产性服务业规模进一步扩大、结构进一步优化、质量进一步提升,其增加值总量实现百亿元,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提高到50%以上,重点实施“四个三”工程:

  ——建成三个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

  ——打造三个制造业服务业融合发展示范项目;

  ——新增三家营收规模达亿元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扶持三个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创新项目。

  三、政策措施

  (一)扶持项目稳步推进。

  第一条 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地方产业经济起到较大带动或推动作用的工业设计、研发创新、会展、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条 支持招商引资项目。经市政府认定的回归生产性服务业投资项目,按投资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并竣工投产,且达到合同约定的生产规模,从正式投产的次年开始,连续3年按其销售收入和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60%给予奖励。

  第三条 促进项目用地保障。对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确保项目落地。工业园区内生产性服务业用地价格参照工业用地价格进行修正。

  (二)支持企业跨越发展。

  第四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调整《玉环县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玉政发〔2016〕14号)中对年度服务业优秀企业家的奖励规定,突破一次性限制,实施入选一次奖励一次,奖励标准保持不变。首次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小升规”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或者连续3年营业额保持稳定增长,且3年末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批发业营业收入达到8000万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成功挂牌“新三板”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完成兼并重组(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新立企业正式开业后,下一年度开始的连续3年内,以上年企业利润总额(并购和被并购企业,亏损按零计算)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环比增长部分全额奖励给兼并重组后的企业。

  第六条 支持企业引进培育。对于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行业领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租金补贴“两免三减半”(即给予前两年租金全额补贴,后三年租金50%补贴)。

  第七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本市总部服务业企业将其市外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的产品回归市内企业经销并且合并本市进行总纳税,且当年度直接调增市内企业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认定后,按其当年度回归销售收入和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8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行业重点发展。

  第八条 优先发展金融服务。对依法设立、经营规范、作用发挥良好的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按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贷款月均余额0.25%的标准给予奖励;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开展的担保业务,按照每笔担保业务的年累计担保额0.05%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最高限补20万元。

  第九条 提升发展现代物流。重点发展第三方供应链、航运物流、电商物流等现代物流业。第三方仓储面积首次突破2万、1万、0.5万平方米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租房办公自用且租赁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海运类新设企业以及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船代、货代及航运服务新设企业和航运物流平台类新设企业,按3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累计分别不超过50万元和20万元。电商物流园区用地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按工业用地方式供地。

  第十条 培育发展科技服务。重点发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转化、知识产权、创业孵化等科技服务业。设备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科技资源保障、研发创新、实验协作、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移等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按投资总额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补50万元。当年度引进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机构1家,奖励20万元。当年度获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扶持科技服务业示范项目、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建设,经市第三产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给予一定奖励,最高限奖20万元。

  第十一条 加快发展商务服务。重点发展商务楼宇、咨询机构、会展经济等商务服务业。对会展的奖励,按会展经济发展专项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加快发展信息服务。重点发展互联网+、电子商务等信息服务业。对服务业企业使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服务平台的,按信息化服务费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补20万元。列入浙江省、台州市“企业上云”示范试点或标杆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电子商务奖励办法,按《玉环县推进“电商换市”奖励办法》(玉政发〔2015〕13号)执行。

  (四)强化创新发展。

  第十三条 培育科技型示范企业。首次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5万元。

  第十四条 培育专利示范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5万元。

  (五)鼓励行业集聚发展。

  第十五条 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集聚提升。围绕特色产业规划建设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经市第三产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给予奖励25万元。当年度列入省、台州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十六条 加快建设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新创办且通过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设备投资额达100万元,按投资总额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补30万元。对研发设计等公共服务机构,当年为50家以上(含)本市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且年主营收入达100万元,按年主营业务收入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补30万元。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称号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行业协会建设。发挥服务业协会的服务、自律、监督、协调等作用,对规划引导服务业规范化建设,且工作成效显著的,经市第三产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评选认定,给予5万元以内的经费补助。

  (六)推动企业管理提升。

  第十八条 争创生产性服务业品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服务名牌)的,给予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华老字号的,给予奖励20万元。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服务名牌、浙江省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台州市著名商标(台州服务名牌、台州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的,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5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列入国家、浙江省、台州市、玉环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企业或组织,项目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或组织参与制订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台州市级地方标准规范和玉环市级地方标准规范,对牵头制订单位,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的第一参与单位减半奖励。

  四、保障体系

  (一)加强人才保障。鼓励学校、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完善职业培训政策体系,建立和完善生产性服务业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考核评价、竞赛选拔、表彰激励政策,并根据我市实际,及时兑现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加快建立以实训为主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生产性服务业所需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引进的高端服务业人才,按人才专项政策,落实完善项目资助、创业创新、子女教育等方面扶持政策。

  (二)健全统计制度。研究制定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及重点领域统计分类,建立完善生产性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生产性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形成年度、季度生产性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开展生产性服务业单位清查,推动实施生产性服务业重点企业统计直报制度。

  (三)健全工作机制。健全与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新任务、新要求相适应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统分结合工作机制,健全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动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五、附则

  (一)如本《实施意见》中的条款与《玉环县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玉政发〔2016〕14号)有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本政策按年度(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兑现,确定的奖励项目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落实,由相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审核、兑现。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对象按同类别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原则享受扶持和奖励。已享受特殊政策优惠、市相关专项资金的,不再依本政策予以扶持和奖励。

  (三)本《实施意见》扶持的对象为在本市注册、依法经营的法人。凡当年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偷税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单位),不得享受本优惠政策。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玉政办发〔2019〕17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市促进商贸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下一条: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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